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费用和资金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单位耒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按照该条例有关规定继续缴交。未按照规定缴交的,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收取与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