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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