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