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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