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