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 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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