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 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