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