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签字确认;采用或者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包括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按照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 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