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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