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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