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十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的; (四)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选聘行为无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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