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七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