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和其主要部件的,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前擅自启用封停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使用登记证书,或者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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