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评估、评价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评估、评价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暂停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两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禁止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参与评估、评价活动: (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