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许可、登记的; (二)发现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