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及检验、检测结论监督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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