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检验、检测机构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