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生产、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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