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移动式特种设备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五千元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提供被扣留特种设备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退还扣留的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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