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两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