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