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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