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特种设备许可、登记、作业人员证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两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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