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电梯、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并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