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按规定报废,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