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