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的特种设备,并处以违法销售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