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充装单位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罚款,并吊销充装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