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提请许可实施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