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