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