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按违法设备的数量每台处以三万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