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一万元罚款。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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