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和为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并在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依法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四)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五)保守检验、检测涉及的受检单位的秘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检验、检测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实施检验、检测工作,在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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