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在高考、中考、市级以上庆典或者运动会等特殊时期,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对噪声排放的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