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因违法占道经营、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发环境噪声投诉的,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受理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