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噪声处罚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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