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噪声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噪声防治意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