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监督巡查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送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一)排放异味气体和异常废水的; (二)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排放口、入海排放口设置标识的; (四)存在油烟直排、扬尘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的; (五)其他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