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和气候灾害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制定气候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定期评估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基础设施、重点经济领域以及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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