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制定相关领域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标准,并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清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