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一百零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一百零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碳排放管控机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碳排放管控要求,对碳排放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燃料清洁替代、余热余能利用、节能降耗和清洁运输等降碳方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并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建设项目纳入行业准入负面清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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