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一百零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一百零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低碳发展,合理发展风能、太阳能、氢能等非化石能源,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