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