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
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矛盾纠纷公正调解的,应当在调解前主动披露,并向调解组织申请回避。
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回避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