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同意延期调解的,可以继续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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