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督促其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