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二)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三)当事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导致调解活动难以进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终止调解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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