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可以根据辖区矛盾纠纷调解的需要,设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关领域的矛盾纠纷。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方便矛盾纠纷当事人就近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
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方便矛盾纠纷当事人就近申请调解。
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协会,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