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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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信访、行政...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和其他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做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思...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指...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商联、贸促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参与矛盾纠...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五条 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方,大型商场、超市等交易集中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常态化、现...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依法设立内部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及其他矛盾纠...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八条 鼓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调解信息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商事调...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调解可以依据行业规则、交易习惯、居民公约、社区公约和善良风俗等进行,但不得违反法律、...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成...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调解员应当中立、客观、公正。
调解员与调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亲...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接受调解的;...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十条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择优聘请两名以上专职人...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十一条 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区级以...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六条 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七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八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三十九条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将调解规则、调解员名单、收费标准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四十条 参加商事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均不得对外披露下列...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商事调解活动,推动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诚信体系,并定期向社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四节 商事调解 第四十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依法开...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目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五条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对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法进行调解。不属于...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三章 调解 第五节 行政调解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四章 仲裁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就其中事实清楚的一部分先行裁决后,应当对未裁决的...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一条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一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在线审理等灵活多样的办案方式,为当事人参加仲...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三条 鼓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化解民商事纠纷。
鼓励在民商事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作为...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四条 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创...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建立民商事纠纷仲裁前优先推荐调解的机制,引导当事人将纠纷先行提交调解...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四章 仲裁 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 第五十六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将纠纷提...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与行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裁决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起行...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吸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的...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五章 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复议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发挥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作用,指导行政机关纠正不...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四条 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就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调解案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加。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调解组...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健全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中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依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记立案前依法导入调解程序。
已经相关...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遴选并邀请特定的调解组织,按照职责范围和调解程序开展调解活动,遴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人民法院依法作...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二条 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调解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地址。
调解中的评估报告、鉴定意见...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六章 衔接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调解员培训制度和退出机制。
司法行...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建立调...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各部门履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领域的...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矛盾纠纷化解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八十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等方式,并可以组...